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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12名确诊患者活动轨迹等事项的公告

    信息发布者:妙春堂大药房
    2020-02-05 08:58:52    来源:固始网信   转载

    固始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12名确诊患者活动轨迹等事项的公告

    沈营村网通

    2020-02-05


    固始县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12人,现将其在公共场所活动轨迹公布如下:

    一、患者刘某某,男,49岁,住番城办事处固城社区周塘居民组祥和家园小区

    114日,刘某某自驾私家车从汉口站上高速回固始,途中曾在新县服务区停留;

    116日,刘某某自驾私家车回番城办事处固城社区白庙居民组祭祖上坟;

    118日,刘某某步行去固城社区私人诊所石某某处输液1天;

    122日,刘某某邀请亲戚在自己家中晚餐;

    124日,刘某某上午回番城办事处固城社区白庙居民组给老家房屋贴对联;

    127日,刘某某去信合医院检查身体。

    二、患者张某某,女,48岁,住番城办事处固城社区周塘居民组祥和家园小区,系患者刘某某之妻

    114日,张某某乘坐自家私家车从汉口站上高速回固始,途中曾在新县服务区停留;

    116日,张某某乘坐自家私家车回番城办事处固城社区白庙居民组祭祖上坟;

    122日,张某某邀请亲戚在自己家中晚餐;

    127日,张某某陪同丈夫去信合医院检查身体;

    128日,张某某去信合医院就诊。

    三、患者冯某某,女,22岁,番城办事处汪庙社区莲塘居民组居住

    123日,冯某某乘坐同学私家车到番城办事处汪庙社区莲塘居民组家中;

    12322时至23时左右,冯某某在人民医院抽血化验;

    1299时左右,冯某某由父亲私家电动车送至人民医院就诊。

    四、患者姜某某,男,49岁,固始县陈集镇夏庙村居住

    123日下午5点左右,姜某某自驾车从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返固;

    123日晚上7点左右,姜某某因劳累在一服务区(记不清服务区名称)休息半小时左右;

    123日晚上8点左右,姜某某到锦绣山宾馆北对面城郊医院右边一巷道西边第一家鸡汤面馆吃饭,饭后在新华联超市买了一双鞋后返回;

    123日晚上11点左右,姜某某回到陈集镇夏庙村家中;

    124日上午9点至10点左右,姜某某在蒋集镇街道菜市场买鱼和羊杂后返回。11点左右路过夏庙村大塘组小卖部时停车,购买了啤酒和饮料等年货后回到家中;

    124日,姜某某购物回家后至129日下午发烧前均在家自行隔离观察,并接受每天2次的体温测量;

    129日下午3点,姜某某因发烧乘陈集镇卫生院救护车,在陈集镇卫生院医生陪同下到固始县信合医院就诊。

    五、患者徐某某,,46,三河尖镇徐桥北街老计生所院内居住

    121日早上5, 徐某某一家4口自驾从武汉硚口区长丰大道2008城市花园小区多美依干洗店出发;

    121日上午11点,徐某某一家4口到达固始县三河尖镇徐桥北街家中;

    122日上午11, 徐某某一家4口自驾从三河尖镇家中到徐集乡徐集村进庄组父亲家中;

    122日下午530分左右, 徐某某一家4口自驾从徐集乡徐集村进庄组返回三河尖镇家中,后未出门;

    129日上午10, 徐某某因发热由镇卫生院派车接到卫生院就诊,中午12点半徐某某由县人民医院救护车转诊到县人民医院传染科至今。

    六、患者任某某,男,58个月,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居住

    112日至20日,任某某居住在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家中,未出门;

    12011时至12时左右,任某某乘坐其父亲的私家车从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到固始县徐集乡花集村任圩组其大爷爷家与从武汉归来的大伯等人一同午餐;

    12014时左右,任某某乘坐其父亲的私家车从固始县徐集乡花集村任圩组返回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家中;

    120日至22日,任某某始终居住在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家中,未出门;

    12214时左右,任某某乘坐其父亲的私家车到固始县新西亚超市;

    12219时左右,任某某乘坐其父亲的车从固始县新西亚超市返回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家中居住;

    123日至25日,任某某居住在固始县湖畔春天二期家中;

    126日凌晨0时至凌晨2时左右,任某某发烧乘坐父亲的车前往固始县妇幼保健院就诊。

    七、患者付某某,男,56岁,固始县蒋集镇兴隆村居民

    121日,付某某因咳喘于夜晚乘坐其儿子的私家车从武汉返回其儿子在番城办事处信合公园1号院小区的家中,同行有3人,分别是其妻子洪某某,其儿子付某和其本人;

    122日凌晨,付某某到固始后未与其他人接触即到信合医院就诊。

    八、患者李某某,男,55岁,固始县蒋集镇兴隆村居民

    122日,李某某乘坐私家车从武汉返回固始蒋集镇兴隆村,同行一家六口;

    123日,李某某陪母亲庆生聚餐,共计21人;

    124日,李某某与和母亲、弟弟过年聚餐;

    125日,李某某晚自诉体温38.5到兴隆村医疗室买药;

    126日,李某某到固始妇幼保健院做ct检查,妇幼保健院将其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做检查,检查后返回家中进行居家隔离;

    128日,李某某又出现发热症状,转诊至固始县人民医院传染科。

    九、患者朱某某,女,51岁,固始县蒋集镇新街社区居民

    121日,朱某某乘坐私家车从武汉返回,一行2人;

    122日凌晨,朱某某到达固始县蒋集镇新街社区家中;122日下午,朱某某到蒋集镇华联超市买菜;

    125日下午,朱某某看望其母亲并在其母家中吃晚饭;

    126日上午,朱某某到蒋集街道买豆腐;

    127日至129日,朱某某一直在家中未外出,期间与邻居蔡某某有接触;

    130日晚,朱某某出现发热症状;

    131日上午,朱某某到新街社区医疗室输液;

    131日晚,朱某某到信合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十、患者李某某,,54,张广庙镇仲美大道居住

    117日前,李某某在张广至固始县城区跑出租车,车辆号牌:STE608

    117日至21日,李某某身体感觉不适,在村医孙某某诊所就诊后,自己在家吃药休养;

    121日,李某某有发热咳嗽现象,下午由女婿开车送到县人民医院检查,检查后回家休养;

    122, 李某某输液就诊未见好转,晚6点至7点其子再次送其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当日被县人民医院收诊住院。

    十一、患者袁某某,系李某某妻子,女,54,张广庙镇仲美大道居

    124日前,袁某某在张广庙镇仲美大道经营小卖部,未外出。

    124-126, 袁某某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未外出。

    126日,袁某某出现咳嗽不适症状,晚上8点至9点左右,由救护车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

    十二、患者许某,男,汉族,32岁,郭陆滩镇桥口村塘渡村民组居住

    122日,许某与外县李某某自驾车从武汉返回郭陆滩镇桥口村塘渡组其岳父家居住;

    130日上午8时左右,许某在镇卫生院检查治疗后返回家中;

    131日下午5点,许某被镇卫生院送往固始县妇幼保健院进行隔离治疗。

     

    请可能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紧急采取如下措施:

    1.主动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并立即向镇、村(居)报告;

    2.按要求监测体温,直至最后一次与患者发生接触后的第14天;

    3.如有发热、咳嗽症状主动联系告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值班电话:  番城街道办事处:0376-4099001陈集镇值班电话:0376-4255001三河尖镇值班电话:0376-4122001徐集乡值班电话:0376-4266006蒋集镇值班电话:0376-4369002张广庙镇值班电话:0376-4277002郭陆滩镇值班电话:0376-4333001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请近14天内有湖北、武汉居住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居民,此前未报告、未登记的,要立即向所在镇、村(居)报告,并自觉采取居家隔离观察。拒不报告者,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同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欢迎广大居民举报。

    举报电话:0376-4667088        

     

     

     

     

    固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

    2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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